當顧客向本所、各律師和公證人作出提供法律服務的指示,我們會根據下述條款接受該等指示:
1 - 戶口存款。 顧客應當在帳戶上留存恰當數量的金額作為費用。該金額會根據情況的變化而調整。在通常情況下,新顧客會被要求存放不少於5000元港幣作為押金。當押金被使用後,顧客會被要求向我們提供新的費用。
2 - 中期帳單。中期帳單通常會每兩個月發出一次或者當費用和支出已經達到一個我們認為合適的銀碼之時發出,但因案件時間限制,我們亦會適當延長或縮短中期帳單發出之時間。中期帳單通常不會少於10,000港元。
3 - 行政費用。 我們會按需要就準備帳戶聲明和/或處理留存給我們的帳戶上的費用收取行政費用。該行政費用會被用作抵消在相關時期留存給我們的帳戶上的費用利息。準備帳戶聲明和/或處理留存給我們的帳戶上的費用的行政費用通常不會少於每次500元港幣。利息只有在以下情形才會被計算:顧客留存在我們的帳戶上的費用超過港幣50,000元並且超過8個星期沒有被使用。其他行政費用會被用於以下事項:
a) 如果顧客不取回檔案,我們會在相關事務處理完畢以後收取每年港幣500元的檔案管理費。
b) 如果顧客取回已經歸檔的檔案,我們會收取不少於每次港幣500元的處理費用。
c) 我們會按頁收取港幣4元的A4黑白影本和港幣8元的彩色影本。
4 - 利息。 對於已經發出的帳單,如果帳單超出3個月仍未被支付,顧客應當按每月1%的利率向我們支付帳單金額利息。
5 - 服務中止。 我們會中止向顧客提供服務,如果顧客有以下行為:
a) 超過6個月沒有給與指示;或
b) 沒有按照要求給我們在帳戶上留存足夠的金額;或
c) 沒有在帳單到期後3個月內支付帳單費用;或
d) 沒有按照我們認為合適和合理的方式處理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