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顾客向本所、各律师和公证人作出提供法律服务的指示,我们会根据下述条款接受该等指示:
1 - 户口存款。 顾客应当在账户上留存恰当数量的金额作为费用。该金额会根据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在通常情况下,新顾客会被要求存放不少于5000元港币作为押金。当押金被使用后,顾客会被要求向我们提供新的费用。
2 - 中期账单。中期账单通常会每两个月发出一次或者当费用和支出已经达到一个我们认为合适的银码之时发出,但因案件时间限制,我们亦会适当延长或缩短中期账单发出之时间。中期账单通常不会少于10,000港元。
3 - 行政费用。我们会按需要就准备帐户声明和/或处理留存给我们的帐户上的费用收取行政费用。该行政费用会被用作抵消在相关时期留存给我们的帐户上的费用利息准备帐户声明和/或处理留存给我们的帐户上的费用的行政费用通常不会少于每次500元港币利息只有在以下情形才会被计算:。顾客留存在我们的帐户上的费用超过港币50000元并且超过8个星期没有被使用其他行政费用会被用于以下事项:
a)如果顾客不取回档案,我们会在相关事务处理完毕以后收取每年港币500元的档案管理费。
b)如果顾客取回已经归档的档案,我们会收取不少于每次港币500元的处理费用。
c)我们会按页收取港币4元的A4黑白影本和港币8元的彩色影本。
4 - 利息。 对于已经发出的账单,如果账单超出3个月仍未被支付,顾客应当按每月1%的利率向我们支付账单金额利息。
5 - 服务中止。 我们会中止向顾客提供服务,如果顾客有以下行为:
a) 超过6个月没有给与指示;或
b) 没有按照要求给我们在账户上留存足够的金额;或
c) 没有在账单到期后3个月内支付账单费用;或
d) 没有按照我们认为合适和合理的方式处理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