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援助服務的期望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一日,我們律師會會四人連同祕書長接見了台灣來訪的法律扶助基金代表團,他們一行十二人全是活力充沛的伙子,來訪的目的是想了解多些關於我們法律援助計劃的背景與運作。

他們的祕書長鄭文龍介紹台灣的法律基金會於一九九八年由民間發動,經六年漫長時間 ,終於成立了一個非政府民間經營組織去提供法律援助計劃,而所需資金百分之九十九從官方取來,每年政府撥款達到新台幣二十四個億左右。

我們前會長葉成慶經過一般介紹香港法律運作後,我作為法援局成員和當值律師計劃的主席與及前法援署長穆斯給他們回答一些他們想知的問題,比喻,法援建立源由是什麼?其他為何成立?成立以來有什麼不足之處?原因又在那裡?我們都具體地勾劃出答案給他們了解,從穆斯的憶述當中解釋,早在六十年香港政府有感社會上的需要,窮人往往不能支持昂貴律師費用去爭取一些權利,因此而設立了法律援助計劃,向有需要的人仕給予資助在地方法院級別以上之民事和刑事訴訟,申請人得需通過"經濟審查"和"案情優劣審查"兩個條件,方可以獲得資助,成立以來有效地化解社會上的怨氣和囤積的壓力,得以保持社會的和諧氣氛;致於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社會上有意見認為法援署有過份提供法援給予非香港本土人仕案件,如越南難民人權和居留權案件過多,有需要成立一個獨立的法援局去督導法援署之運作,另一說法是近九七,那是個政府敏感時刻,港英政府設立法援局,後一步是研究把法援署獨立於政府框架以外,更易於培育民權力量。是耶非耶不得而知,但歸根到底,香港政府每年撥款近八億港元給予法援署,另外近一億港元給予當值律師計劃,向廣大市民提供實質和有益的援助。平均每年,法援署批出超過一萬宗民事法援申請,另二仟多宗刑事法援申請,約近總申請數字一半,而當值律師計劃更批出超過四萬多宗求助個案,因此法援和當值律師計劃在運作上基本是很成央C

雖然在會上並未有充分時間回應,其實兩個計劃方面可以更備完善的地方包括增加經費,把法援局拓大服務的對象和範圍,在法援計劃方面應大力推展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以便中產階層可以蒙受保障,按現時的指標,收入達中位數以下的定義很窄,未能顧及那些夾心階層人仕的需要。另外在服務範圍方面,可考慮伸展到日趨受到社會關注的虛假新聞或誹謗言論、消費者權益、汽油、道路收費等方面的訴訟,法援服務是應引伸出去,以協助平衡社會各方利益,政府在不能直接發揮監管作用之時,也不能坐視個人利益而受龐大商業集團剝削與欺壓的。

 
何君堯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