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銀行職員是否經常會問你想不想在金融産品的投資上賺取比你的儲蓄存款超出許多倍的回報?
我們許多客戶都曾接觸過這樣的銀行職員向他們如此推銷的手法。銀行職員在審查客戶的銀行賬戶的餘額時,知道客戶的銀行賬號上有一大筆錢而只賺取少量利息,也許,這是他們一生的積蓄,銀行職員會建議客戶投資有風險的金融産品,却沒有爲客戶充分解釋金融産品投資有多大風險,目的是賺取傭金,以吸引投資。
銀行會大力推薦各種高風險的金融産品,累計期權就是其中之一。根據累計期權合約,投資者須以固定價格購買在香港上市的某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合約期通常為一年,但會分為26個雙周觀察期。
在這26個觀察期裡,投資者所購買的股票數量依在此期間每個交易日的股價而定。在觀察期交易日內,如果股價高於或等於協議約定的杠杆觸發價格,投資者就以杠杆觸發價格買入挂鈎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杠杆觸發價格一般為合同約所定的“現貨價格”的折讓價,而現貨價格通常低於合同生效當天的股票市價。如果在觀察期交易日內掛鈎公司的股價跌破杠杆觸發價格,投資者就必須以杠杆觸發價買入雙倍數量的股份。
如果在觀察期交易日內掛鈎股票的市價升破協議約定的“取消價”(取消價通常為現貨價格的溢價),則被視爲“終止事件”。在這種情况下,累計期權合約會被即時終止。累計期權合約終止後,投資者就無權亦無義務根據合約繼續購買該股票。
可是,我們許多客戶在購買累計期權前,並未充分瞭解其中包含的風險。許多客戶並沒有意識到,即使掛鈎股票的市價跌破杠杆觸發價格,投資者是必須在累計期權合約期內購買掛鈎股票雙倍的股份。
此外,很多時候銀行會拒絕讓客戶提早終止合同。然而,在我們的協助下,我們成功協助客戶提前終止合同等,以减少他們的損失,否則他們將必須在市況下跌時根據累積期權,繼續以觸發杠杆的價格購買當時市場價格已經較低的股票。一旦客戶提前終止合同,銀行將收取客戶提前終止費,但是這些費用如何計算出來是無人知曉。銀行的態度是,這是由第三方總結出來的,他們也不知道怎樣得出總結的。
銀行的前綫職員很多幷不具備認識累計期權産品的內容,更不用說向客戶解釋這些産品買賣條款的責任。我們實在懷疑他們是否具備有關的金融産品投資的執照和適當訓練。
在我們看來,銀行在擔任爲客戶提供金融投資方面的咨詢服務的角色時,應承擔照顧客戶在金錢上的權益。由于沒有提供充分的投資信息,包括向客戶充分披露投資風險,他們將承擔違約責任及信托責任。
此外,銀行職員也常向客戶作出有欺詐性的失實陳述。譬如,在雷曼兄弟證券案中,雖然這幷不是累積期權的金融貨品,但某些銀行職員因爲對客戶作出涉嫌欺騙性的推銷而被警察當局檢控。
銀行爲誘使客戶投資累計期權産品,往往過分强調預期回報而不披露具體的風險。在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後,就像我們所代表的客戶的情况,銀行通常處于不合作的態度幷拒絕提供資料和文件。但當有法律程序啓動後,有關當局展開調查程序的時候,銀行才開始提供一部分但幷非全部的相關資料。我們通常須采取積極的調查才可從銀行處獲得進一步的相關資料及文件。最後銀行同意調解,但爲了减少公衆的影響,對于參加調解的各當事人,銀行要求調解協議必需保密。
如果閣下是在投資方面曾被銀行職員運用以上的欺騙手段而導致有損失者,可向我們尋求幫助,請聯絡我們的高級合夥人何君堯先生或合夥人周俊英先生。
周俊英先生
合夥人
何君柱律師樓
06/23/2010
修改于06/26/2010晚